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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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7 08:57: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4-2-28 09:32 编辑

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家住福州市闽侯县的张某,因为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钱,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帮邻居卖点菜,竟然要面临10万元的罚款!


在这个看似不可思议的案件里,张某为什么会帮邻居销售农残超标的蔬菜?为什么罚款的金额比获利高出这么多?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定呢?


   01

   帮邻居卖蔬菜

   农残超标面临高额罚款

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当时行政强制处罚的催告书上面,有两个字引起了我非常大的注意,一是获利14元,一是行政罚款共计10万元,这是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

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14元和10万元的巨大差距,让法官感到有些奇怪,其中有什么隐情?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呢?原来,事发那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到镇上的批发市场打工,在路过邻居王大姐家的菜地时,他看到了刚刚成熟的芹菜。王大姐对张某说,要不要带上一点芹菜到批发市场。


当事人 张某:那么多(芹菜)在我们本村的农贸市场上是卖不了的,我就把她的芹菜给拿到(镇上)市场上面去卖了。

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于是,张某便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大姐的70斤芹菜,然后来到一家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也就是说卖了136.5元,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一家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张某卖给商行的芹菜。


隔天,该超市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条规定所列举的违法情形第一款就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依据这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张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再根据张某的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本想着顺便赚点小钱,却没想到要缴纳大额罚款,这让张某很难接受。


当事人 张某:当时收到这个处罚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个处罚太大了。35公斤的芹菜也才100多块钱,我所得的利润才14块钱,我觉得这处罚太严重了。


一筹莫展的张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因为张某逾期不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他加处5万元罚款,也就是一共要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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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1 18:19:0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4-2-28 09:40 编辑

   02

   未按时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原本5万元的罚款张某已经不知所措,再加处5万元更是让他慌作一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张某也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申请法院进行非诉、行政强制审查。

   张某告诉法官,自己之所以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是因为不了解法律,不懂得这样的法律程序,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金,对他来讲也确实有些难以承担。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张某总觉得他顺带70斤的菜拿去卖一下,就被罚了10万块钱。他说他也知道有错,但是罚款太高了,他实在是无力承担。

法官介绍,市场监管局认为,对于张某的处罚虽然金额高,但也是合法合规,并不存在过错。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就可以处5万以上的罚款,所以已经按最低的起(罚)点进行罚款,也没有错。


听完双方的说法,看似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才更合理呢?


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报告显示,张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且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情况,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食品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也要从这种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去统一综合分析。


法院认为,先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


同时,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他也是利用自己平时打工的便利,顺带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那边卖了一下。主观恶意方面,也不是说那么恶劣。


另外,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那天他路过邻居的菜地,他就带了一堆菜去批发市场,他并不是职业菜贩,等于首次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仅仅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跟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违反了行政法上过罚相当的原则,所以法院经过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这个不准予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但从这起案件背后反映出了诸多问题,由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才是更重要的价值所在,张某因为此事也受到了教育,这应该比他缴纳大额罚款,更有意义。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得让当事人信服,这样才能够让当事人觉得罚当其罪,应该接受这个惩罚,想办法去改正,同时也能够教育到更多的人,这个事情以后不能做,还能让更多当事人心理上有一种接受感,这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群众从内心上对执法、司法进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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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23-2-6 14:47:3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4-2-28 09:46 编辑

   03


   专家解读:如何看待“小过重罚”


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类案件也被人们称为“小过重罚”。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的问题?这类案件为什么会这么受公众关注?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如何解决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从市场监管局的角度来说似乎是无可指摘的,的确是有这样的违法事实,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选择适用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而且还是最低限度的5万块钱处罚。但为什么和大众之间的朴素法感存在严重的背离呢?

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赵宏教授认为,首先是执法机关法律适用不全面,适用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我们要知道,在行政处罚的领域,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的过程当中,其实适用的处罚规范,不仅仅是具体领域当中的处罚规范,可能还会涉及作为处罚的一般法,或者作为处罚总则的行政处罚法。


据赵宏教授介绍,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有着很多行政处罚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领域的行政执法来说,不仅要考虑具体领域的特别法,也要考虑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它明确规定,第一,首违可以不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处罚他。(行政处罚法)首次违法不处罚,其实是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原因就在于行政法律规范实际上是非常复杂多样的,很多时候当事人其实是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他在没有认识的情况下,去处罚他,其实违反了责任主义。


赵宏教授也补充说,这里的首违不罚当然也是有限定条件的,就是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另外,赵宏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很难规定到每一个具体的情形,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法条背后的涵义,而不能机械执法。否则,高额的处罚金额,还有可能进一步衍生出“趋利性执法”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所谓趋利性执法在食品安全领域,其实很容易找到违法案子,处罚金额都是很高的,比如卖豆腐脑的时候超出了经营范围,一下处罚的幅度很高;拍黄瓜就罚5000元……此类的案子,绝对不只是执法阶段的问题,其实反映了整个立法背后,我们在立法选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缺漏的问题。


不过,赵宏教授也解释,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实际中如何准确适用多部法律,也确实有着难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执法人员)面临大量此类的案件,如果要求他在个案当中再去甄别当事人有没有过错,是不是第一次违法,会影响执法的效率,很多的执法人员不愿意做这样的查证工作。


赵宏教授介绍,类似这样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即使想适用不予处罚这样的规定,也存在着另一个角度的压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很多执法人员的压力在于,这种法律规定应该要罚的案子,虽然具有可以不罚的情节,但如果执法人员真的不罚,回过头来在很多地方,执法人员又会受到追责,会被认为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这个案子法律规定是应该罚的,为什么不罚?执法人员也会面临这样的压力。


这些存在的问题,也正是需要解决的方向。如何解决小过重罚这个问题,据赵宏教授介绍,首先就是立法上,要更加精细,对不同情形多加区分,给一线执法人员更明确的指引。

比如,2023年11月,广州发布全国首个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出台《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第一批)》,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轻微情节作出列举。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采取劝诫、引导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等教育方式予以纠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罚当事人并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教育当事人、责令他改正,是行政执法的目的。


然后,从执法层面上,赵宏教授认为,执法人员应该有体系化适用法律这根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不能说在执法的时候,只适用于这个领域当中的专门法,但是没有看到一般法,也没有看到一般法当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可能会出现责任豁免的情节,这样的话其实会导致执法僵化问题出现,就是完全不去考虑当事人有没有主观过错,完全不去考虑这个处罚是不是过罚相当,是不是已经超出一般人认知程度的过罚相当,也不去考虑当事人之前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到底有没有认识。

顺手转卖芹菜赚了14元,却被罚款10万元,司法机关最终不予执行的裁定,让这起“小过重罚”的案件得以及时纠正。而这起事件带给执法者、司法者以及公众的思考并未结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当一个案子的处罚,和大众的一般想法、感受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裂痕,百分之百就是小过重罚,不需要在法律上再精确论证,所以我们经常说法律就是人之常情。就卖了14块钱,最后罚了5万,到期没有办法缴纳罚款,又加处罚款5万块钱,这绝对超出了所有人对于应该受到的处罚和行为违法性程度相当的一个比例了。我觉得这不需要大家学完法律知识,才知道这超过了法律处罚的什么幅度,它其实就是大众朴素法感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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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4 16:51: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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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4 16:51: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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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6 14:38:39 | 只看该作者
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被刑拘
警方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将持续加大酒驾醉驾查处打击力度

   本报讯  (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梅公宣 华公宣)2月23日晚上8时许,355国道五华县河东镇和民村八斗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肇事司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全力追捕和敦促劝投,涉事司机陈某锋于当晚11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悉,被撞两人系事发路段附近村民,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陈某锋交代,当晚其在喝酒后心存侥幸驾车返家,途经八斗种路段时,撞上横过马路的行人,后因心里害怕,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公安机关初步认定,陈某锋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五华县公安机关已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陈某锋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饮酒后人的身体会产生一系列的生理反应,导致注意力无法集中,身体协调能力下降。饮酒超过一定数量,达到醉酒程度,还会产生神志恍惚、无法控制四肢动作的情况。梅州警方表示,将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切实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不要盲目自信、心存侥幸,切勿用自由和未来为一时的冲动买单,以免追悔莫及。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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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8 09:23: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4-2-28 09:27 编辑

大妈为跳广场舞拿工具砍掉停车线 网友反讽:你们画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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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时候,大妈们为了跳广场舞,总能干出一些惊人之举:搬走篮球架、推走面包车、赶走环卫工、挤占大马路……

据媒体报道,近日,在湖南永州祁阳市,一群大妈们为占场地跳广场舞,居然集体合力,拿出工具铲掉了正常的停车线,还用红漆喷写了 " 不准停车 " 的字样。

   据知情人士透露,大妈们都是附近居民,可能觉得车位影响她们跳广场舞了,就故意都搞掉了。当地派出所也找她们谈话,进行了批评。

   当地城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回应称:" 这个事情是知道的。当时执法队员到现场进行了阻止以及劝导,接下来也会重新画回车位。"
对此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感慨人类已经无法组织大妈们。不少网友提议停掉大妈们的社保退休金,肯定能解决。

   还有网友机智地反讽:就算我们砍掉停车线,难道你们画线的就没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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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8 09:25:30 | 只看该作者
“不准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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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妈们为抢占场地跳广场舞,集体拿工具铲掉路边停车线,并用油漆喷写“不准停车”字样。18日,事发地湖南祁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称,已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会重新划回停车线。 林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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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8 09:34:30 | 只看该作者
“将占位车辆丢河里”被刑拘:争取有序停车与方便停车最大平衡丨九派时评

文/丁雪辉 作者系律师


   一小区业主林某某因私家车位被人占用,在联系不上对方的情况下,直接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这是近日发生在福建福州的一幕。有目击者称,被丢下河的车辆目前已打捞上来。福州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该业主已被刑事拘留。


   无需赘言,“雇叉车将占位车辆丢河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只要超过5000元,就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林某某已因为自己的冲动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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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雇叉车将占位车辆丢河里”的发生,乱占车位者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报道,该车在林某某的车位上疑似停放了29个小时,且打电话联系不到车主。此情此景下,林某某的愤怒可想而知。遗憾的是,对乱占车位者的法律责任,目前相关规定仅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若乱占车位者不停止侵害、不排除妨碍,并未规定强制性后续措施,被侵权者也毫无办法。相关立法部门该引起重视了。


   此外,还有一个很明显的现象是,只要有交警执法的地方,乱停乱放的情况就很少,那是因为被“贴条”要付出真金白银。而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适用于小区内部,交警对小区停放的车辆并无执法权,所以小区内乱占车位的情况就较多。相关部门不妨启动立法调研,对小区内多次乱占车位,导致被侵权者意见强烈等特殊情况,实行扣分处罚。如此,乱占车位者当会有所忌惮。不过,对于一些停车困难的老旧小区仍要特别慎重,争取有序停车与方便停车之间的最大平衡。


   从网友的反应看,“如何保护个人权益”、“占人家车位还有理了”等支持林某某的声音不少。之所以有这么多的“力挺”之声,说明现实中深受被占车位之苦的朋友可能不少,也说明乱占车位已经成为一个普遍问题。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乱停乱放问题,除了对“雇叉车将占位车辆丢河里”这样的过激应对行为坚决说“不”,相关部门应从制度层面加重对乱停乱放者的处罚,否则只会让乱停乱放者更加有恃无恐,被侵权者有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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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8 09:42:40 | 只看该作者
私自拦车收费被行拘

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1月28日,网民“@聂**”在某网络平台反映“三亚南山景区附近村民路上拦车收费每车10元”问题。1月30日,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依法对拦车收费当事人董×禾进行传唤,董×禾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目前,崖州警方依法对董×禾实施拦车收费、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收缴违法所得。 陶小莫/图

三亚通报村民路上拦车收费:行拘10日
   
   1月30日晚间,“三亚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三亚市崖州区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通报称,1月28日,网民“@聂**” 在某网络平台反映“三亚南山景区附近村民路上拦车收费每车10元”问题,崖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分局、区委宣传部、区旅文局等单位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南山村就网民反映的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经查,网民反映的情况属实。2023年1月25日至29日,南山村村民董某禾以游客车辆经过自家土地,影响其生活为由,对过路的每辆车收取10元费用。1月30日,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依法对董某禾进行传唤,经询问,董某禾如实陈述其私自拦车收费的违法行为。

  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依法对董某禾实施拦车收费、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收缴违法所得。

  下一步,崖州区将举一反三,对侵犯游客权益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营造优质的旅游环境,确保崖州区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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